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2008[117]号文)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《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〈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黔劳社厅发[2009]6号文)的要求,贵州西南工具(集团)有限公司提出了界定为“困难企业”的申请。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,我厅于八月十八日召集省财政厅、省经信委、省发改委、省环保厅召开了省属“困难企业”界定联席会议,按照省劳动保障厅《关于印发〈关于界定省级“困难企业”有关问题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黔劳社厅发[2009]18号文)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对(关于界定省级“困难企业”有关问题的意见)的补充通知》(黔人社厅函[2009]58号)的要求,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,同时对企业一些具体情况作了当面的询问了解,经过联席会议认真研究,一致认为企业已达到受金融危机影响的“困难企业”条件,因此同意将企业界定为“困难企业”。
上述被界定为“困难企业”的企业,已在贵州劳动保障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,界定结果生效。
关于“困难企业”(来源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》)
“困难企业”的界定
1.本意见所指的“困难企业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1)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,2008 年第四季度发生亏损;
(2)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,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,并予以实施的。实施减薪措施后,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%;
(3)企业当前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少于20 人,并且申请认定上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008 年12 月参保人数的80%;
(4)对已列入环保整治、节能减排关停并转计划名单的企业,以及列入市政动迁的企业,不纳入“困难企业”范围;
(5)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。
2.对于“困难企业”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、属于本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、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,可认定为“特殊困难企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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